買了防癌保險卻被拒賠 法院判賠20萬
湖北省武漢市消費者劉女士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防癌保險,患癌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近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未盡訊問義務,賠付劉女士保險賠償金20萬元。
早在2015年1月,劉女士在某結核病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肺繼發性肺結核,支氣管結核,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劉女士先后在武漢多家醫院進行檢查診治,根據診斷結果,雖然當時排除了腫瘤疾病,但還是不放心,就在同年7月購買了一份《生命無憂老年防癌疾病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如患癌癥,保險公司賠付20萬。
不幸的是,2017年2月,劉女士經過醫院確診,患上了肺癌,遂找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調查劉女士的既往病史中發現,她在投保半年前,曾經在醫院住院,被診斷為“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而且投保時劉女士并未告知其患病經歷,保險公司遂拒絕賠償。
2018年2月,劉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20萬。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不承擔賠償和退還保險費用。劉女士在投保前,其肺部已經存在病變,保險公司認為,這一病情對劉女士后期患癌是有嚴重影響的,另外合同中明確注有《問題及健康告知》,而劉女士沒有告之其患病經歷,所以公司有理由拒絕賠付。
消費者劉女士認為,投保時,保單上確有《問題及健康告知》部分,但業務員并未對自己進行細致詢問,部分選項也是提前勾選好的。此外,保險公司在后來的回訪中,業務員只是對自己進行了概括性的提示,自己當時也沒有明確回答,但業務員也沒有對免責條款和后果進行詳細說明。
近日,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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