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與品牌單方面解約是否需要賠償? 專家解讀來了
近日,范思哲被曝光其設計的服裝涉嫌損害我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信息,作為該品牌代言人的楊冪,在事件被曝的幾個小時內,立即向范思哲品牌發出了“解除協議告知函”,并停止與范思哲品牌的全部合作。隨后,蔻馳、紀梵希、亞瑟士等品牌相繼被挖出有辱華嫌疑,蔻馳的代言人劉雯、紀梵希(美妝)的代言人易烊千璽,亞瑟士的代言人宋威龍等也相繼宣布與品牌方解約。對于藝人方不惜一切代價維護國家主權的做法,我們當然鼎力支持。但在這背后,藝人單方發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這種單方解除的行為又是否構成違約?都是后續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此次大規模國外品牌涉國家領土完整信息錯誤的事件之前,大家是否還記得去年上海D&G大秀因創始設計人辱華言論被迫臨時取消之事?當時也是鬧得沸沸揚揚,甚至有些明星在機場直接掉頭就走。在這之前,因為藝人頻頻觸及劣跡行為,代言合同中一般都會加上藝人方的“劣跡條款”,如藝人因違法違規或涉政治錯誤言論導致品牌方聲譽受損的,品牌方有權單方解約,但在D&G大秀事件后,很多代言合同中將藝人“劣跡條款”擴充為雙方義務,也即品牌方也不能有違法違規和涉政治錯誤言論等,否則藝人方有權單方解約。
因此,如果藝人方將上述條款寫入了當時的代言合同,當然可以徑直依照該條款行使單方解約權,這種情況下的單方解約顯然是有效的,但是否需要退還尚未付出勞動部分的代言費用,就需要依照合同具體約定了。不過,為公平起見,一般會約定此種情況下的單方解約,藝人方可以退還部分代言費用,而無需賠償。
不過,如果合同里沒有約定這類單方解約條款時,藝人方此時仍需發出解約通知的,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筆者傾向于認為,這種情況雖然不能引用合同約定條款,但可以依照《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條款行使法定解除權,即當一方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一方可以行使解約權。
在品牌方出現涉國家領土完整信息錯誤時,藝人是無法繼續履行代言義務的,也即這種情況下,因為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藝人方可以根據此條發送解除合同通知,但之后是否需要賠償等后續事宜仍需雙方進行溝通。不過這種法定解除權的實現也依賴于合同中對品牌方相關義務的約定,需要個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不過,對于藝人而言,無論是否需要賠償,損失都是慘重的。這些響當當的品牌,都是當初很不容易才拿下的,如今卻陷入這樣的境地。對于經紀團隊來說,在簽合同時,是可以約束上述劣跡條款,甚至其他任何與國家主權相關的條款,但品牌方何時爆雷,誰也無法預料。
因此,我們期望這些有著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的企業,能尊重國家主權,在大是大非面前選擇正確的道路,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作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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