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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霧環保及三名高管被監管處罰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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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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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財經9月12日訊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環保” 股票代碼:300156)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及對董事長吳道洪、總經理劉駿、財務負責人劉銀玲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貨幣資金列報數分別虛增不少于15.75億元、8.35億元、12.47億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吳道洪作為神霧環保時任董事長,劉駿作為神霧環保時任總經理,劉銀玲作為神霧環保時任財務負責人,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神霧環保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北京監管局對上述負責人出具警示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2017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貨幣資金列報數分別虛增不少于15.75億元、8.35億元、12.47億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予以改正,如實披露2017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并詳細披露差錯原因及內部追責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關于對吳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吳道洪:

  經查,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環保)2017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貨幣資金列報數分別虛增不少于15.75億元、8.35億元、12.47億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你作為神霧環保時任董事長,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神霧環保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強對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強化勤勉盡責意識,防范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關于對劉駿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劉駿:

  經查,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環保)2017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貨幣資金列報數分別虛增不少于15.75億元、8.35億元、12.47億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你作為神霧環保時任總經理,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神霧環保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強對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強化勤勉盡責意識,防范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關于對劉銀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劉銀玲:

  經查,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環保)2017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貨幣資金列報數分別虛增不少于15.75億元、8.35億元、12.47億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你作為神霧環保時任財務負責人,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神霧環保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強對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強化勤勉盡責意識,防范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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