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鳥實控人涉違法交易證券遭罰120萬 曾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中國網財經9月1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寧波監管局發布對張江波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江波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
經查明,張江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的規定,張江波與張某平、寧波鵬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鵬源資管)、寧波太平鳥匯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更名為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匯力貿易)系一致行動人,持有的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寧波中百”)應當合并計算。
2018年1月10日開始,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交易“寧波中百”,2018年1月12日張江波繼續買入“寧波中百”,導致夏某證券賬戶、張某平證券賬戶及張某平具有交易決策權的寧波泛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證券賬戶、匯力貿易證券賬戶、鵬源資管證券賬戶合計持有“寧波中百”占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超過5%,但張江波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截至2019年1月11日,在限制轉讓期限內,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共計違規買入“寧波中百”1,175,334股,違規買入金額10,987,407.76元,共計違規賣出“寧波中百”369,261股,違規賣出金額4,265,631.33元。
上述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江波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天眼查顯示,匯力貿易與鵬源資管分別為寧波中百第六和第七大股東,匯力貿易持股2%,鵬源資管持股1.89%。匯力貿易為浙江鵬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而浙江鵬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與鵬源資管均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鳥”,603877.SH)全資子公司;文中張某平實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張江平,當事人張江波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此外,寧波中百的第三大股東寧波鵬渤投資有限公司也為太平鳥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鵬渤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65%。
據報道,2019年1月10日晚,太平鳥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江平、張江波因與一致行動人涉嫌超比例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寧波中百股票未披露,且在限制期內違規交易,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江波)
當事人:張江波,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張江波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的規定,張江波與張某平、寧波鵬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鵬源資管)、寧波太平鳥匯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更名為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匯力貿易)系一致行動人,持有的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寧波中百”)應當合并計算。
2018年1月10日開始,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交易“寧波中百”,2018年1月12日張江波繼續買入“寧波中百”,導致夏某證券賬戶、張某平證券賬戶及張某平具有交易決策權的寧波泛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證券賬戶、匯力貿易證券賬戶、鵬源資管證券賬戶合計持有“寧波中百”占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超過5%,但張江波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截至2019年1月11日,在限制轉讓期限內,張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證券賬戶共計違規買入“寧波中百”1,175,334股,違規買入金額10,987,407.76元,共計違規賣出“寧波中百”369,261股,違規賣出金額4,265,631.33元。
上述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江波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張江波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其中對超比例持股未報告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對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處以8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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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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