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曾涉轉移資產 國開行1.2億貸款苦追5年
本報記者楊井鑫北京報道
國開行一筆1.2億元貸款追了5年,直至企業破產仍未能清償。如今,當地法院受理了企業破產,雙方對債權金額產生分歧對簿公堂。
10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確認了國開行對新疆天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天同能源”)9869萬元的債權。該筆貸款早在2012年簽訂,并于2014年由銀行宣布提前到期。隨后在國開行長達5年的追債過程中,該筆貸款也一直未能全部清償。
值得關注的是,企業曾于2017年1月以物抵債。其后,該企業試圖通過關聯公司交易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在國開行向法院提出異議后未能得逞。
通常一些企業實在無力償還欠債時,可能會有意通過轉移資產來逃避債務的履行。這就需要銀行能夠對貸款抵押物有一定的把控,防止抵押資產被轉移形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銀行追債5年
國開行與企業破產管理人雙方爭議聚焦在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應當計收2倍罰息及復利的問題上。
2012年12月27日,國開行與新疆天同能源簽訂合同,約定銀行向企業借款1.7億元,并設定了擔保。在該合同簽訂后,銀行發放了貸款資金1.228億元。但是,由于該企業發生了擅自轉讓資產嚴重違約事件,國開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起訴追債。
2014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調解書,確認新疆天同能源在15日后償還貸款1.228億元本金和約定利息,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同業煤化”)及實際控制人陳繼國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若新疆天同能源未能按期還款,雙方約定逾期利率則是之前利率的2倍。
然而,新疆天同能源的還款遲遲未能兌現,國開行于2015年1月向上海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1月,上海一中院出具了執行裁定書,查封了新疆天同能源名下的20.3萬平方米的國有土地和10萬噸炭黑及6000kW尾氣發電項目的設備(不含20個儲油罐),這些資產作價1.02億元以物抵債給國開行。
在國開行對新疆天同能源貸款項目項下的全部資產進行查封拍賣過程中,新疆天同能源卻與新疆國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國繼科技”)簽訂了《資產轉讓協議》,要將貸款項目中抵押的10臺2000立方米、10臺5000立方米油罐罐區基礎資產(即20個儲油罐)以9157.7萬元價格進行轉讓。
事實上,新疆天同能源與新疆國繼科技是關聯公司。新疆天同能源的股東為上海同業煤化和陳繼國,持股比例分別為38.24%、61.76%。經查詢,新疆天同能源與上海同業煤化兩家公司法人都是陳繼國。新疆國繼科技的唯一股東為香港同業集團有限公司,經查詢新疆國繼科技與香港同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陳繼國。
所以,國開行向法院起訴中稱,兩家公司(新疆天同能源與新疆國繼科技)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是同一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
并且在簽訂協議之后,新疆天同能源在負有巨額債務情況下實際未交付20個儲油罐資產,新疆國繼科技也未實際付款。新疆天同能源是在明知20個儲油罐資產屬于貸款項目資產并已用于提供抵押擔保,屬于不能進行轉讓及其他形式處分的資產,惡意串通以轉讓資產方式將20個儲油罐資產進行轉移,協議應屬無效。
另外,根據當時資產評估報告,20個儲油罐資產的市場原值為2900萬元,成新率為95%,扣除折舊率后的市場價值為2755萬元,而兩家公司在資產轉讓協議中約定的轉讓價為9157.7萬元,嚴重偏離實際的市場價值。
2017年8月,國開行的申訴得到了法院認可。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判定,新疆天同能源在簽訂《資產轉讓協議》時已負有明確債務,且新疆國繼科技也未實際付款,該筆交易存在為逃避履行債務轉移財產的惡意,其行為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兩家公司之間的《資產轉讓協議》亦為無效合同。
2018年12月19日,新疆天同能源的破產清算被法院受理。但是企業破產管理人與國開行雙方卻為長達5年多的利息金額產生了分歧,爭議聚焦在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應當計收2倍罰息及復利的問題。
2019年10月28日,法院支持了國開行申訴請求,在民事裁決中確認了其對新疆天同能源9869萬元的債權。
抵押物風險突顯
銀行應警覺惡意的轉移資產,往往這類情況會與騙貸相關。
據記者了解,在國開行該筆1.2億元貸款中,風控措施上有相關擔保和抵押物兩種。但是,擔保方上海同業煤化最終也陷入了困境無力承擔擔保責任,抵押物就成為了償債的最后來源。
在該事件中,國開行及時察覺了企業存在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舉動,并由此向法院提出了申訴,維護了銀行的權益。但是,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并非個例,銀行抵押物風險在這一類事件中突顯出來。
“土地抵押、股權抵押等這一類的抵押有比較標準的流程,風險上相對小一些。但是,設備抵押、實物抵押這一類的抵押則會存在一些問題。”一家國有大行人士認為。
他表示,一些企業的設備在抵押時,性能和運轉是好的,價值也確實比較高;但是往往在抵債和拍賣時,設備有損壞或者被故意破壞,銀行在通過拍賣清償債務中就會有一些損失。
“對于實物的抵押,可能各種風險都要防備。銀行不僅要防止資產被私賣,還要防備被盜、被損毀等情況。比如,有一家礦企在銀行貸款抵押的是存貨礦石。被法院查封后,礦石堆積在工廠的倉庫中。這些礦石不僅存在貨不對板的問題,查封后還有很大一部分被盜。最終承擔損失的也是銀行。”上述國有大行人士表示。
他認為,惡意的轉移資產更是銀行應該警覺的,往往這類情況也會與騙貸相關。簡單地說,企業不能在貸到資金后,將企業資產轉移,然后申請破產。“有一些企業可能也是負債過大,就想轉移資產后申請企業破產,再另起爐灶。這種情況也不少,就需要銀行對抵押資產有一定的把控,不能讓企業將資產悄無聲息地轉移。”
“相較于事后的措施,可能銀行更應該在貸款前對企業實際控制人有一個人品上的判斷。如今一些銀行在貸前工作中對這項也很重視。”上述國有大行人士稱,人品好的人再窮也會還債,人品有問題的就有很大可能逃廢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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