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后戶口遲遲不遷出 原業主要賠8萬多違約金
買房落戶,是很多人購房的目的之一,特別是學區房,落戶尤為重要。倘若在房屋交付后,原業主遲遲不肯遷出戶口怎么辦?為此,一對夫婦將原業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本案經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審理后,判決原業主支付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86100元。
小朱和倩倩在中介的介紹下,選定了白云區的一處房產。2017年12月9日,小朱、倩倩和賣家李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因李某及其家屬的戶口未遷出,雙方約定李某應在2018年5月31日前遷出。
2018年4月12日,小朱、倩倩將房款全額付清,房屋也過戶至兩人名下,依合同約定,李某應于2018年7月11日前交付房屋。但到期后,李某遲遲未進行房屋交接,更未將戶口遷出。多次協商未果,小朱和倩倩將李某起訴至白云區法院,要求李某遷出戶口交付房屋,并支付違約金。
被起訴后,李某聲稱,他可在2018年9月30日交付房屋,2018年10月20日前可遷出他及其小孩的戶口,但因他與麥某離婚,無法將前妻麥某的戶口遷出。
本案訴訟期間,雙方于2018年9月30日辦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續,李某也于當天將戶口遷出。但李某同時提出,離婚后無法說服前妻遷出戶口,且小朱和倩倩也沒有因戶口問題遭受任何實際經濟損失,為此他們主張的違約金偏高,應予以調整。
白云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朱、倩倩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
法院指出,合同明確約定李某應于2018年5月31日前遷出戶口,經小朱、倩倩催促及提起訴訟,李某才于2018年9月30日遷出戶口,這已構成違約。鑒于合同約定了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的標準,即每日按總樓價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考慮李某違約情況,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李某訴訟時提出違約金計算偏高、要求予以調整的意見,并無法律與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為此,逾期遷出戶口需支付的違約金按合同規定應為86100元。
法官提醒:
經辦法官指出,在二手房交易尤其是學區房買賣中,涉及原業主戶口遷出的問題越來越普遍。如果原業主不遷出戶口,要分兩種情況考慮其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其一,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就戶口遷出問題約定了違約條款,售房者逾期遷出戶口又未能與購房者重新協商約定的情況下,則應按合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結合本案,房屋出賣人以離婚后無法說服其前妻遷出戶口作為抗辯,法律角度上難以成立。從履約角度而言,明確的約定不僅是約束合同雙方的前提,也是維護合同雙方合法利益的保障。故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約定逾期遷戶的違約責任,就能切實保障購房者的權益。
其二,如果房屋買賣雙方未就戶口遷移問題進行約定,而售房者又不配合遷出戶口的,購房者則無法主張售房者承擔逾期遷戶的違約責任。若房屋已過戶,購房者可以房屋現產權人的身份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新的戶口登記,但該途徑僅可解決購房者戶口登記問題,至于售房者戶口遷移仍需通過雙方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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