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聞發布會現場
四川新聞網成都8月20日訊(記者 戴璐嶺 攝影報道)8月20日下午,《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四川省人大召開。四川新聞網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我省第一部流域保護類省級法規《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將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條例》的制定出臺為全面改善和保護沱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依法打贏碧水保衛戰,切實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對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同時,《條例》的頒布實施也標志著我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邁入法治化軌道。
意義重大!全省第一部流域保護類省級法規
沱江,是長江的重要支流。長期以來,沱江流域水資源開發強度大,水生態流量不足,以不到全省4%的水資源量,承載了全省25%以上的人口和30%以上的GDP,是我省城鎮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經濟實力最強的區域。近年來,隨著沱江流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污染排放日益增加,導致沱江成為我省污染最重的河流。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楊筠表示,加強沱江水環境保護地方立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修復長江生態環境要求的具體舉措,是全面改善和保護沱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依法打贏碧水保衛戰,切實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的具體舉措,是從地方實際出發,依法為長江保護立法提供可資借鑒的流域立法經驗的具體舉措。
《條例》共七章六十五條 體現了三大特點
記者了解到,《條例》的制定適應當前生態保護新形勢,從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生態保護等方面作了制度設計,共七章六十五條。
《條例》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討論交流、深入研究重大制度設計的基礎上,結合沱江流域實際,對上位法規定作了細化和從嚴規定,并銜接了我省環保條例,明確了水環境保護四項基本制度、突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體現了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特點。
楊筠表示,在關于水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方面,《條例》規定了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水環境保護四項基本制度。同時,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生態保護補償和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具體辦法。
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方面,《條例》突出了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規定作為第四章,從沱江流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禁止設置排污口;對飲用水水源進行風險評估、保證供水水質等方面予以細化,并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的作處罰規定。
三項“從嚴”規定。記者了解到,一是對“沱江干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進行從嚴規定。《條例》規定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在沱江流域建立了最嚴格的生態環境硬約束機制。二是“從嚴”規定水環境保護具體措施。沱江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等是水環境保護中的重點。《條例》對實施總磷污染防治特別措施、實施取水許可、地下水取水作了嚴格規定。三是“從嚴”規定法律責任。《條例》在水污染防治法處罰規定的基礎上,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等違法行為提高了處罰下限,從嚴處罰。
此外,《條例》還細化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內容、細化約談的具體內容、細化了信息公開的內容、細化水環境保護具體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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