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會計貪污300多萬元被判15年
福州新聞網訊 福州一家單位由于在財務管理上過于寬松,允許出納與會計相互代理工作,讓會計鉆了個大,3年間“螞蟻搬家”般地采用虛列支出、銀行提現不入賬、偽造銀行對賬單等手段涉嫌貪污300余萬元。
福州市審計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該案件的調查審理過程中,這家單位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逐一出來,。
首先,這家單位的領導缺乏基本的財務管理知識,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安全防范意識談簿,尤其是對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認識不足。比如,這家單位的財務人員在使用單位公章時,對現金支票的一般要素,如必須填寫齊全、防止涂改,在人民幣小寫最高金額的前一位空白格應用“¥”字打頭、數字填寫應完整清楚等常識都不了解,缺少必要的風險應對措施。
其次,該單位的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不履行職責,財務管理基礎工作不扎實。執法人員根據對該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調查,發現這家單位沒有嚴格執行職責分離制度,竟然允許出納或會計請假時相互代理工作。自2008年起,該單位的銀行對賬單都由會計領取,而且出納沒有按月編制《現金及銀行結算戶存款收付報告》,也沒有與會計及時對賬。該單位還違反《會計法》有關,將投標金的繳交、保管、退還全部由會計一人負責,以至于讓會計鉆了個大,貪污了300余萬元。
《中華人民國審計法》第五十條: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規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給予;有違法所得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