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區樓道不得擺放垃圾桶
■ 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
《深圳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授權市政府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垃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收費制度。
垃圾收費制度先試點再推廣
“垃圾圍城”是許多城市在經濟高速發展和人口高度聚集過程中遇到過的或正在面對的共性問題。目前,我市垃圾產生量約2萬多噸/日,現有6座焚燒發電廠和3座衛生填埋場,總設計處理能力14565噸/日,遠不能滿足垃圾處理需求,通過立法加強源頭減量、全過程分類管理勢在必行。
當前,我市垃圾處理費隨水費征收,由于垃圾產生量與用水量無直接關聯,對垃圾分類工作難以起到推動作用。市司法局局長蔣溪林在作條例草案說明時表示,“按量收費”“分類計價”體現了公平原則,同時垃圾費與垃圾產生量直接掛鉤,通過經濟杠桿引導居民參與垃圾減量和分類。臺北市從2000年開始實行“隨袋征收”政策,人均垃圾產生量從0.69公斤/日持續下降到2016年的0.37公斤/日。蔣溪林表示,收費制度優化調整后,原則上參與分類的市民家庭購買專用垃圾袋的費用低于現行隨水費征收的模式。由于該項工作對現有收費模式改動較大,建議先選擇區域開展試點,總結經驗形成成熟穩定的政策后再擴大推行。
廚余垃圾納入分類拆袋投放
條例草案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別,與我市2015年頒布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相比,增設了“易腐垃圾”類別,并將其細分為餐廚垃圾、廚余垃圾、果蔬垃圾、綠化垃圾等四類,首次將占我市居民家庭垃圾40%的廚余垃圾納入垃圾分類當中,要求與餐廚垃圾協同處理或者采用其他專業化方式處理。
市民丟垃圾也是一項“技術”活,須按要求分類投放。其中,廚余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投放管理,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拆袋,并將收納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在立法調研中,有人認為,分類越細越有利于回收利用和處理。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在初審報告中表示,如果分類太細、分類難度太大,市民參與積極性會大打折扣。在生活垃圾分類的起始階段,應該盡可能將復雜問題簡單化,讓大家愿意分、方便分,不宜分得過細。
穩妥推進樓層撤桶工作
我市不少小區在每層樓道設置垃圾桶,這種做法今后要改變。條例草案對垃圾桶的擺放作了專門要求,規定居民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不得擺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居住區公共區域(含地下停車場)除生活垃圾集中分類投入點外,不得擺放用于收集其他垃圾的容器。
征求意見時,有市民認為“樓層撤桶”后便利性不夠,但條例草案仍然保留了該制度。蔣溪林表示,集中投放便于安排督導員現場指導居民正確分類,也便于今后通過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對投放行為進行監督。當前,我市正在穩妥推進樓層撤桶工作,全市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區3400多個,其中樓層無桶的占比已超過36%。
扔垃圾不分類50元起罰
未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條例草案規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分類投放的個人可以選擇交納罰款,或者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和宣傳服務活動,通過培訓或者完成宣傳服務的,可以抵扣罰款。
該違法行為將與信用掛鉤,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限制行為人參與政府采購、評獎評優活動,不得申請政府財政補貼或獎勵。
條例草案對個人處罰的金額,較之前征求意見稿規定的500元起罰大為降低。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認為,罰款不是目的,垃圾分類的核心問題是要引導居民形成良好的分類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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