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
原標題: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
佛山出臺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政策。9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山市自然資源局聯合對佛山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政策進行宣講,會上探討住房租賃相關試點項目和共同使用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推動信息科技手段與監管機制共同發展,加快培育和發展佛山住房租賃市場。
據介紹,佛山出讓自持型宅地,是響應“租購并舉”居住制度的舉措,提供多一種供給城市住房品種的可能:在商品房、保障房、個人房東之外,供應機構化租賃住房,讓房子回歸居住本質,對于增加住房供應以及平抑房價有積極的作用。
根據相關政策,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于公開對外租賃,不得銷售、轉讓,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且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自持期限。
企業應當優先開發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應與所在地塊商品房屋,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及公建設施同步設計,并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開工、竣工和交付。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原則上應當以棟為單位進行建設,且相對集中布局。項目分期開發的,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設;第一期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積不少于該項目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總建筑面積的50%。
政策還明確,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當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一年以上租金,不得以租代售、變相銷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權,不得捆綁銷售。除押金、租金、物業管理費和其他使用房屋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外,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額外收取承租人費用。鼓勵企業把已竣工驗收且未出售的商品房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申請認定為企業自持商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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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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