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樓市新規:市場化租賃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轉讓
原標題:南京樓市新規:市場化租賃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轉讓
日前,南京市政府印發《南京市市場化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19年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兩年。辦法規定,租賃住房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安全舒適的原則。建成后不得分割轉讓、不得分割抵押;經批準整體轉讓或抵押的,不得改變租賃用途。
辦法明確,市場化租賃住房是指采用市場化運作、由企事業單位投資、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等租賃住房。
新建房屋,是指利用新出讓的經營性用地、低效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新建的租賃住房;改建房屋,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存量用房按規定進行改造的租賃住房。
辦法規定,租賃住房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安全舒適的原則。建成后不得分割轉讓、不得分割抵押;經批準整體轉讓或抵押的,不得改變租賃用途。不符合環保、安全要求的土地和房屋,未列入低效用地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產業用房,均不得納入年度租賃住房建設計劃。
國有土地建設方面,包括利用經營性用地、低效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經批準,可將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提高到15%,重點建設集體宿舍、員工宿舍,出租給園區職工居住,不得改變原用地性質,不得轉讓、不得分割抵押。
另外,通過協議出讓低效產業用地方式再開發為商服項目的,允許根據規劃要求配建不超過30%的酒店式公寓作為租賃住房,由企業自持用于租住,不得分割轉讓、不得分割抵押。
集體土地建設方面,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實施主體原則上為項目所在鎮街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辦法明確,鼓勵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作開發建設,合作雙方需成立新企業實施項目開發建設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占份額比例必須高于50%。
另外,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前,原則上應征得擬占用土地所有權所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保證集體經濟組織自愿實施、自主運作。
存量房屋改建方面,包括工業用地上房屋改建和商辦用房改建。
辦法明確,工業用地上房屋改建,是指園區內產業用地上的廠房、辦公樓等既有建筑改建為租賃住房的行為。商辦用房改建,是指將已建成、未銷售的商辦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的行為。存量房屋改建為租賃住房應根據租賃需求,執行住宅、公寓或宿舍設計標準,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原則上,商辦用房應當按整幢、整層、整單元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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