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規怎么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明確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10月28日消息,為規范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實施辦法》指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使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合理、過罰相當、程序正當、行政效率、教育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包括: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注冊執業證書的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處以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行政處罰。
此外,《實施辦法》明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裁量基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2年內再次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負有事故責任的;
(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借資質等行為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或者買賣租借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四)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實施辦法》全文如下,查看《裁量基準》請點擊下方“閱讀原文”。
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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