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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科期貨資產管理業務三宗違規 未能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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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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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陜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陜證監措施字〔2019〕16號)顯示,經查,邁科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科期貨”,870593)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未能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不相適應。

  二、資管業務內控制度不完善。未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對資管產品在銀行間市場開展的債券交易審慎設置風險控制指標,合規風控部門未對資管部門債券交易情況進行跟蹤監測;資管業務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及時修訂,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評價不完善;未建立交易對手備選庫的遴選機制,未對債券交易對手實施交易額度管理。

  三、部分資管計劃違規。個別集合資管計劃展期未達到集合資管計劃的成立條件;部分單一資管計劃為其他機構或資管計劃提供規避投資范圍等服務;2018年8月成立的個別資管計劃客戶起始委托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上述問題反映出邁科期貨資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及風控體系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邁科期貨改正。

  邁科期貨應當逐項對照整改,按照內部制度追究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合規風控水平,自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報告。在完成整改并經陜西證監局核查驗收前,不得新增資管業務,資管計劃不得新增投資者和募集規模,存量資產管理計劃除因持有資產未到期或延期外不得展期。

  邁科期貨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的違規問題具體如下:

  一、未能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不相適應,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有關規定。

  二、資管業務內控制度不完善。未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對資管產品在銀行間市場開展的債券交易審慎設置風險控制指標,合規風控部門未對資管部門債券交易情況進行跟蹤監測;資管業務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及時修訂,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評價不完善;未建立交易對手備選庫的遴選機制,未對債券交易對手實施交易額度管理,不符合《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 》(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六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三、部分資管計劃違規。個別集合資管計劃展期未達到集合資管計劃的成立條件;部分單一資管計劃為其他機構或資管計劃提供規避投資范圍等服務;2018年8月成立的個別資管計劃客戶起始委托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五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五條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客戶利益至上原則,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其他機構、個人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二)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負責盡職調查或者投資運作;

  (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投資建議;

  (四)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管理人根據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見行使資產管理計劃所持證券的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展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產管理計劃運作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

  (二)資產管理計劃展期沒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展期的,還應當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成立條件。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投資者適當性、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覆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設計、募集、研究、投資、交易、會計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術、投資者服務等各個環節,明確崗位職責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項制度流程得到有效執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流程與授權管理制度,建立、維護投資對象與交易對手備選庫,設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資金劃轉路徑,對資產管理計劃賬戶日常交易情況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嚴格執行風險控制措施和投資交易復核程序,保證投資決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執行。

  投資經理應當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重要投資應當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對信用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審慎評估、動態監控、及時應對和全程管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對象、交易對手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實施嚴格的準入管理和交易額度管理,評估并持續關注證券發行人、融資主體和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以及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現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事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申請追加擔保、依法申請財產保全等風險控制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規定: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下統稱各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健全債券交易合規制度。

  (一)參與者應根據所從事的債券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貫穿全環節、覆蓋全業務的內控體系,并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審慎設置規模、授信、杠桿率、價格偏離等指標,實現債券交易業務全程留痕。

  (二)參與者應將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各類前臺業務相互隔離,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墻,且不得以人員掛靠、業務包干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實施過度激勵。

  (三)參與者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清算交收財務核算等中后臺業務部門應全面掌握前臺部門債券交易情況,加強對債券交易的合規性審查與風險控制。

  (四)前中后臺等業務崗位設置應相互分離,并由具備相應執業能力的人員專門擔任,不得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從嚴標準執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五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規模不得低于1000萬元。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60天,專門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12個月。

  封閉式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委托資金,但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分期繳付資金的數額、期限,且首期繳付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全部資金繳付期限自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條規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托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資產要求。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邁科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邁科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未能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不相適應,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有關規定。

  二、資管業務內控制度不完善。未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對資管產品在銀行間市場開展的債券交易審慎設置風險控制指標,合規風控部門未對資管部門債券交易情況進行跟蹤監測;資管業務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及時修訂,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評價不完善;未建立交易對手備選庫的遴選機制,未對債券交易對手實施交易額度管理,不符合《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 》(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六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三、部分資管計劃違規。個別集合資管計劃展期未達到集合資管計劃的成立條件;部分單一資管計劃為其他機構或資管計劃提供規避投資范圍等服務;2018年8月成立的個別資管計劃客戶起始委托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五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五條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條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出你公司資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及風控體系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應當逐項對照整改,按照內部制度追究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合規風控水平,自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報告。在完成整改并經我局核查驗收前,不得新增資管業務,資管計劃不得新增投資者和募集規模,存量資產管理計劃除因持有資產未到期或延期外不得展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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