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百臨投資及子公司吃警示函 多個私募基金產品違規
中國網財經9月12日訊 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江蘇金百臨投資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金百臨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以及關于對江蘇金百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金百靈資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據天眼查顯示,金百靈資產為金百臨投資的全資子公司。
經查,金百臨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金百臨投資管理的富滿盈1號、富滿盈6號基金合同內容不完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金百臨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條: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金百靈資產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金百靈資產在公司網站(www.jblfund.com)上宣傳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時出現“北山1號專項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為“個人投資者:8%+超額的30%;機構投資者:剩余盈利的80%”,紅利2號基金為“8%+超額的30%”;南方一號專項基金的收益分配為“8%+超額的30%”等內容,存在通過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以及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對金百靈資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江蘇金百臨投資咨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金百臨投資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管理的富滿盈1號、富滿盈6號基金合同內容不完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關于對江蘇金百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金百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在公司網站(www.jblfund.com)上宣傳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時出現“北山1號專項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為“個人投資者:8%+超額的30%;機構投資者:剩余盈利的80%”,紅利2號基金為“8%+超額的30%”;南方一號專項基金的收益分配為“8%+超額的30%”等內容,存在通過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以及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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