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歌翻唱不“翻車” 合法再創作是價值實現前提
近日,某知名歌手翻唱自民歌改編的《康定情歌》被起訴。雖其旋律與原版本《康定情歌》基本相同,但是在歌詞上進行了篡改,而這種篡改被原始著作權人所不接受,認為是嚴重扭曲了原作的風格和韻味。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如由民歌《韓秀英》改編的《敖包相會》、由民間小調《孟姜女》音樂素材提煉升華的《瀏陽河》近年來就經歷過多起版權糾紛。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民歌就是口耳相傳的民間藝術,誰都可以唱,怎么翻唱會“翻車”呢?
民歌的創作和改編涉及多種法律關系,其中一種是,創作者自己創作或者在原民歌基礎上改編的歌曲,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這類歌曲的著作權屬于改編民歌的作者。這其中又有詞曲分別屬于不同作者的情況,作曲者作詞者享有對其付出勞動的部分署名的權利,在特定的范圍內對作品享有著作權。歌手如果翻唱或改編,需要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或者取得著作權人、音著協的授權。任何人利用已有文藝作品進行再創作,都需要首先明確所創作作品的出處,只有這樣才能規避侵權,體現出對原作品的尊重。
對于世代流傳、原作者已無從考證的民歌,從著作權角度來看,屬于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受現行著作權法的保護。歌手可以合法翻唱改編,但不得以歪曲、丑化、惡搞的方式演繹。這是因為,一個社會群體的民間曲調雖然不屬于某一成員,但又與每一個成員的權益息息相關,該民間群體中的任何成員都有維護本群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侵害的權利。
這樣看來,民歌的價值實質上包含了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別的勞動。用科學技術研究打個比方,研發某種新技術往往是由基礎研究開始,經過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最后把新技術應用于生產過程。這里包含有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三種不同層次的勞動;A研究的成果就是新概念、假說和理論,通過一系列的研發轉化,在各種有關技術中體現出巨大的價值。實際上一個具體的科學技術凝聚了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的勞動,它的價值也應該包括在不同層次上人們所付出的勞動。
歌曲創作和科學研究同屬知識勞動,其重要特點就是它可以無償或低成本地吸收前人的勞動成果。除了那些具有著作權的作品和專利技術以外,對一般性的知識成果,都可以通過免費和支付少量報酬的方式獲取,創作者可以在這些成果的基礎上繼續發展和提高,從而創造出新的成果。知識勞動者在這方面所創造的價值不可估量。
從這個意義上說,翻唱民歌是有價值的,屬于經典的再創作,價值的再發現,在守法合法的基礎上,應該被寬容對待。民歌曲調優美,歌詞生動,易于傳唱,感情真摯,它承載了民間群體的悠長歷史與共同記憶。在流行神曲大行其道的今天,民歌往往顯得老舊和“土味”,有歌手對其重新演繹、改編,與流行音樂結合,賦予其新的時代精神。這種翻唱讓民歌重新流行起來,本是一件好事,但如不注意厘清民歌相關知識產權,會造成著作權糾紛,甚至惹官司上身。
翻唱改編民歌不是錯,錯在無視和踐踏他人的合法權利,而這往往為流量和變現的急功近利所致。目前,隨著社交網絡和視頻平臺的擴張,網絡翻唱作品爆發增長,有必要引入區塊鏈等新技術,以解決巨量的知識產權登記、版權查閱、內容侵權監測和確權、知識產權保護和交易等痛點,既有助于維護原創權益,也便于人們基于已有文藝作品進行再創作。文藝作品的生命在于創新,不論原創還是再創作,都要有更多的匠心與努力打造經典、再造經典。
- 標簽:
- 編輯:馬可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