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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驛酒店北方國貿店現污漬被罩 簽完協議才賠償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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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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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消費者半夜入住酒店,第二天卻發現蓋了一晚的被子內側竟然有大片疑似血漬的污漬。對于污漬的來源以及責任的承擔,酒店與消費者存在巨大分歧,尤其是在涉及精神賠償方面,難以達成共識。法律專家則認為,酒店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而所謂的免責協議,不一定能得到法院認可。

  被罩內側驚現“血漬”

  5月26日凌晨,消費者小宋入住了北京CBD附近的華驛酒店(國貿店)。據華驛酒店官網介紹,北京華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擁有華驛酒店、華驛易居、華驛精選等系列酒店品牌,400多家加盟門店。

  小宋告訴記者,由于入住當時已是凌晨1點多,他沒有對房間內的設施做檢查就上床睡覺。“直到26日下午3點20分,準備退房離店,在退房前檢查是否有遺漏物品時,掀開被子,我才發現在被子的內側竟然有一大塊黑紅色的污漬,看起來很像是血漬”。

  這一發現讓小宋嚇了一跳,而且他感覺十分惡心:“蓋了一晚上的被子,竟然有這樣的不明污漬,當時我就感到全身不舒服。”

  小宋馬上向酒店保潔投訴,并和趕來的保潔、前臺以及酒店經理一起對被子上的不明污漬進行了檢查,確定不是小宋的責任,小宋還和酒店經理一起在被子上簽下名字固定證據。然后在酒店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前往附近的醫院做了皮膚病與傳染病的基本檢查,幸運的是,檢查結果一切正常。

  華驛酒店(國貿店)的茍經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講述的事情經過和小宋的說法大同小異,但他向記者表示,酒店有嚴格的布草程序(布草泛指現代酒店里跟“布”有關的東西,包含酒店客房床上用品:如床單、被套、枕套等),換下來的被罩床單等都由專業清潔公司清洗,此前保潔人員也沒有發現異常。而小宋發現污漬投訴后,他們之所以同意“不是消費者責任”,一方面是尊重消費者;另一方面則希望息事寧人。

  “但這污漬到底是什么東西,是哪里來的,是不是真的和消費者無關,其實我們并不敢肯定。”茍經理還質疑小宋的說法,“為什么他晚上睡覺時沒有發現被單上有這些污漬,第二天起床也沒有發現污漬,直到下午準備離開時才發現,這合理嗎?”

  小宋則表示,入住時酒店的被子是鋪好的,這些污漬在被子內側,他們睡覺和起床時也都沒有將被子完全翻過來,所以沒有發現。直到離店檢查遺落物品時將被子全部掀起翻轉,才發現內側的污漬。

  免責協議引發爭議

  雖然在醫院做了初步檢查沒有發現異常,但小宋依然不放心,畢竟有的傳染病有一定潛伏期,于是他和酒店方商議,3個月后再做一次檢查。同時酒店同意做適當賠償,包括誤工費以及退還房費,共計1111元左右。

  在免責協議的協商過程中,雙方發生了爭議。茍經理告訴記者,小宋提出必須保證3個月后的檢查結果他沒有染上皮膚病、傳染病,才可以不再繼續向酒店追究責任,這是酒店所不能接受的。茍經理說:“我們不可能控制消費者的行為,這3個月內,他做了什么我們不可能知道,也不可能控制,我們怎么可能保證3個月后他沒有皮膚病、傳染病?”

  華驛酒店提出的“免責聲明”,小宋也同樣無法接受。記者在這份“免責聲明”上看到,雙方商定,由甲方(華驛酒店)一次性賠償給乙方(消費者)誤工費、住宿費合計1111元,3個月后再復查一次。而其第二條規定“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與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第三條規定“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小宋表示,這兩條有逃避責任的嫌疑。“也就是說,我拿了這一千多元的賠償,如果以后發現因此事染上什么病,也不能向其追究責任,這明顯是不公平的。”

  記者向茍經理確認了協議的真實性,茍經理表示,該協議確系酒店方提供,但其中具體條款并非不可協商。他同時表示,小宋也曾提出酒店一次性賠償8000元,以后不再追究酒店責任,但酒店認為金額過大,無法接受。

  小宋表示,一次性賠償8000元是針對酒店“免責聲明”第二條和第三條提出的,他說:“其實要求賠償不是我的目的,我更希望酒店能承擔責任。”

  由于雙方在免責協議上的巨大分歧,尤其是在涉及精神賠償等問題上無法取得一致,最終未能達成協議。

  法院可確認協議效力

  中消協律師團成員、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惠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經營者和消費者對于被單上污漬的來源存在爭議,可能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污漬形成時間。

  王惠娟認為,經營者如果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傷害,消費者要求賠償于法有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王惠娟指出,從經營者出具的協議來看,其認可責任在酒店方,但對于具體的解決方式以及何種情況下免責,雙方未能取得一致。“經營者為了避免無休止的麻煩,一般都希望簽訂一次性解決的協議,所以不愿意簽訂3個月后消費者沒有染病才能免責的協議,因為這3個月內消費者會不會從其他渠道感染疾病確實不是經營者所能控制的。但消費者同樣有顧慮,因為有的傳染病有潛伏期,所以3個月后還要復查,如果復查發現感染了,那么現在協議上的賠償額是消費者不能接受的。”

  對于免責協議的效力,王惠娟認為,這個協議屬于民事協議,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法律也不會干涉。但如果消費者簽了這個協議,以后又發現感染疾病,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法院要求判決和解協議無效的,不過其結果不好說。法院首先要根據現有證據判斷疾病的發生和有污漬的被單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確定有因果關系,還要根據法官對法律的理解、認識,判定該協議是否有效,從過往案例看,支持協議有效和無效的都不少。

  小宋告訴記者,目前他與華驛酒店仍在交涉,在必要的時候,將會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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