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暉投資違法減持普利制藥 子公司罰50萬責任人罰6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顯示,當事人綜合制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綜合制藥”)為持有海南普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制藥”,300630.SZ)5%以上股份的股東。
當事人高潔亮,男,1983年10月出生,鼎暉股權投資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暉投資”)員工,鼎暉投資美元二期基金普利制藥項目組成員。
鼎暉投資美元二期基金持有綜合制藥100%股權,經鼎暉投資美元二期基金內部決策流程,鼎暉投資美元二期基金投資委員會授權高潔亮代表綜合制藥開展減持“普利制藥”股票工作。
經查明,綜合制藥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截至2018年12月3日進行大宗交易前,綜合制藥累計減持“普利制藥”股票的比例達到4.95%。12月3日下午2時后,綜合制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普利制藥”股票172萬股,累計減持比例5.88%。綜合制藥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停止交易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并公告的義務,限制轉讓期限內繼續減持“普利制藥”股票162.05萬股,減持金額7945.48萬元,占“普利制藥”總股本的0.88%。高潔亮負責綜合制藥減持“普利制藥”股票,是本案的直接責任人員。
海南證監局認為,綜合制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
一、對綜合制藥超比例減持未按規定披露及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予以警告,對超比例減持未按規定披露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對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處以20萬元罰款,合計對綜合制藥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綜合制藥超比例減持未按規定披露及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的直接責任人員高潔亮予以警告,作為綜合制藥超比例減持未按規定披露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罰款,作為綜合制藥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罰款,合計對高潔亮處以6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3月31日,綜合制藥仍持有普利制藥1779.85萬股,持股比例為9.72%,為第二大股東。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綜合制藥(香港)有限公司、高潔亮]
〔2019〕2號
當事人:綜合制藥(香港)有限公司(Consolidated Pharmaceutical (HK) Limited,以下簡稱綜合制藥),地址Unit 606,6Th Floor, Alliance Building,133 Connaugh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高潔亮,男,1983年10月出生,鼎暉股權投資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員工,鼎暉投資美元二期基金普利制藥項目組成員。住址:北京市房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綜合制藥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綜合制藥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綜合制藥為持有海南普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制藥)5%以上股份的股東。鼎暉投資美元二期基金持有綜合制藥100%股權,經鼎暉投資美元二期基金內部決策流程,鼎暉投資美元二期基金投資委員會授權高潔亮代表綜合制藥開展減持“普利制藥”股票工作。
截至2018年12月3日進行大宗交易前,綜合制藥累計減持“普利制藥”股票的比例達到4.95%。12月3日下午2時后,綜合制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普利制藥”股票172萬股,累計減持比例5.88%。綜合制藥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停止交易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并公告的義務,限制轉讓期限內繼續減持“普利制藥”股票1,620,535股,減持金額79,454,831.05元,占“普利制藥”總股本的0.88%。高潔亮負責綜合制藥減持“普利制藥”股票,是本案的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決議、相關賬戶交易流水、相關公告和權益變動報告書、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綜合制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綜合制藥超比例減持未按規定披露及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予以警告,對超比例減持未按規定披露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對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處以20萬元罰款,合計對綜合制藥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綜合制藥超比例減持未按規定披露及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的直接責任人員高潔亮予以警告,作為綜合制藥超比例減持未按規定披露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罰款,作為綜合制藥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罰款,合計對高潔亮處以6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姓名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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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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