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門發文規范外資語培機構 外教應持有語言教學資質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近日,教育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規范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明確該類機構按照校外培訓機構相關規定申請辦學許可,并要求該類機構的外教人員應持有國際語言教學資質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據了解,教育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稱,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執行國家關于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按照標準申請辦學許可,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法人登記,并應符合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開展線上培訓的,按照線上培訓的有關規定執行。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在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審批;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經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通知對于該類機構的外教資質作出明確規定。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組建業務精湛、相對穩定的教學人員隊伍。聘用的外國籍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信用記錄,具有符合語言教學特點的相關國際語言教學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聘用的中國籍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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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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