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億元凈利假賬放過關 國海證券承銷0.9億債食苦果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記者 蔡情)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劉某某、關某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劉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劉某某為為中聯物流公司代理記賬。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間,中聯物流公司因經營不善,連續虧損。2013年下半年,中聯物流公司實際控制人關某、陳某2為達到順利發行私募債券、募集資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財務狀況不符合發債要求的情況下,伙同劉某某及中聯物流公司財務負責人周某,向承銷券商國海證券提供虛假財務數據。
關某伙同周某、劉某某通過制作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憑證”等財務憑證及虛假財務報表的方式,虛增公司營業收入及利潤,并通過亞太會計事務所出具了虛增營業收入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6.7億余元,虛增利潤1.4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17萬余元的審計報告。
國海證券依據上述虛假的財務數據決定對中聯物流公司發行私募債券項目立項。2014年1月,承銷券商國海證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審計報告數據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
2014年3月至7月,中聯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說明書向深圳證劵交易所備案后,先后向國海良時期貨有限公司、國海證券、廣西德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三家機構投資者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13中聯01”、“13中聯02”、“13中聯03”,共計0.9億元。
2016年7月上述債券到期后,中聯物流公司無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資者重大資金損失。
2018年7月,中聯物流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2019年8月22日,國海證券(000750.SZ)發布的2019年半年報披露,國海證券作為管理人的國海金貝殼贏安鑫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于2014年6月20日認購江蘇中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發行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認購債券面值總額人民幣5000萬元。
國海證券之子公司國海良時期貨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于2014年3月12日認購中聯物流公司發行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認購債券面值總額人民幣2000萬元。
國海證券2019年半年報披露了國海證券及子公司國海良時期貨起訴中聯物流公司及保證人陳厚華、關宏、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2起案件的最新進展。
2019年5月22日,國海證券收到《民事判決書》(〔2016〕桂01民初417號),法院判決中聯物流向國海證券兌付債券本金5000萬元和利息251.37萬元,陳厚華、關宏及中海信達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前法院已判決中聯物流向國海良時期貨償還債券本金及利息,且國海良時期貨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的債權被予以全部確認;2019年1月2日,國海良時期貨參加了中聯物流第三次債權人會議。2019年3月4日,法院裁定認可破產管理人擬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將采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拍賣破產財產。
中聯物流虛增6.7億營收1.4億凈利 國海證券承銷0.9億私募債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關某、周某、劉某某犯欺詐發行債券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8)滬01刑初66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認定,中聯物流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陳某2(另案處理),由關某、陳某2實際控制。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間,中聯物流公司因經營不善,連續虧損。
2013年下半年,關某、陳某2在經營管理中聯物流公司期間,為達到順利發行私募債券、募集資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財務狀況不符合發債要求的情況下,伙同為中聯物流公司代理記賬的劉某某及中聯物流公司財務負責人周某,向承銷券商國海證券提供虛假財務數據,致使國海證券依據上述虛假的財務數據決定對中聯物流公司發行私募債券項目立項。
嗣后,關某伙同周某、劉某某通過制作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憑證”等財務憑證及虛假財務報表的方式,虛增公司營業收入及利潤,并通過亞太會計事務所出具了虛增營業收入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6.7億余元,虛增利潤1.4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17萬余元的審計報告。
2014年1月,承銷券商國海證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審計報告數據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
2014年3月至7月,中聯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說明書向深圳證劵交易所備案后,先后向國海良時期貨有限公司、國海證券、廣西德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三家機構投資者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13中聯01”、“13中聯02”、“13中聯03”,共計0.9億元。
2016年7月上述債券到期后,中聯物流公司無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資者重大資金損失。
案發后,關某、周某分別于2017年12月6日和10月13日被抓獲歸案,劉某某經電話通知于2017年11月10日自動投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關某為中聯物流公司發行債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周某為中聯物流公司發行債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劉某某為幫助中聯物流公司發行債券的人員。三名被告人在中聯物流公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
一審法院結合周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關某、周某如實供述其罪行等情節,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關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訴人劉某某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法庭改判其無罪。原審被告人關某、周某對原判無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同。經查,原審被告人關某、周某分別證實劉某某為中聯物流公司做了內外兩套賬,內賬是公司真實經營狀況,外賬是虛增營業收入和凈利潤。2019年8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國海證券資管計劃及子公司7000萬認購
2019年8月22日,國海證券發布的2019年半年報披露,國海證券作為管理人的國海金貝殼贏安鑫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于2014年6月20日認購中聯物流公司發行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認購債券面值總額人民幣5000萬元。
國海證券之子公司國海良時期貨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于2014年3月12日認購中聯物流公司發行的“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認購債券面值總額人民幣200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中聯物流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國海證券2019年半年報稱,因“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第二期)”違約事項,國海證券作為管理人代表國海金貝殼贏安鑫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起訴發行人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證人陳厚華、關宏、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一案(該訴訟公司已自2016年半年度報告起在各期定期報告中披露),目前進展情況如下:鑒于公司向破產清算管理人申報的相關債權需法院判決確認,2019年5月22日,公司收到《民事判決書》(〔2016〕桂01民初417號),法院判決中聯物流向公司兌付債券本金5000萬元和利息251.37萬元,陳厚華、關宏及中海信達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30.44萬元由中聯物流、陳厚華、關宏、中海信達承擔。同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書》(〔2016〕桂01民初417號之二),法院裁定駁回公司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行的起訴。由于關宏、陳厚華等均未簽收裁判文書,目前法院正在履行公告送達程序。上述訴訟事項不形成預計負債。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該事項尚未有其他進展。
因“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第一期)”違約事項,國海證券控股子公司國海良時期貨起訴發行人江蘇中聯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證人陳厚華、關宏、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一案(該訴訟公司已自2016年年度報告起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目前進展情況如下:此前法院已判決中聯物流向國海良時期貨償還債券本金及利息,且國海良時期貨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的債權被予以全部確認;2019年1月2日,國海良時期貨參加了中聯物流第三次債權人會議。2019年3月4日,法院裁定認可破產管理人擬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將采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拍賣破產財產。上述訴訟事項不形成預計負債,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該事項尚未有其他進展。
- 標簽:
- 編輯:馬可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