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與妻子分居兩地沒同房 妻子竟懷了孕生下1女
福建報-海峽在線日訊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后因感情糾紛訴請法院離婚。丈夫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存疑,那么,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可受理當事人的親子鑒定申請?在一方不同意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近日,連城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婚姻糾紛案件。
2014年12月,張某與羅某在QQ群里聊天認識不久后便登記結婚,因雙方均系再婚,未按民間風俗舉辦婚禮,而后生育一女小芳(化名);楹,羅某在龍巖上班,張某在福州上班,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短,后雙方因生活瑣事及小芳是否張某親生問題發生矛盾,羅某于2017年7月訴至連城法院請求離婚。
訴訟過程中,張某認為在小芳的出生醫學證明中父親一欄為空白,并根據小芳的出生時間和懷孕周期推斷,羅某可能的懷孕時間,張某一直在福州上班,不可能與其同房,張某與小芳不可能存在親子關系。為證明其主張,張某向法院申請對其與小芳親子關系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對張某的鑒定申請予以采納,并向羅某釋明不配合鑒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但羅某向法院明確提出不同意配合張某進行親子鑒定,同時提供在其可能懷孕期間與張某同房的。
經審理,法院認為,羅某與張某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判決羅某與張某離婚。關于小芳與張某是否存在親子關系及小芳的撫養問題,張某已提供了在羅某可能懷孕期間張某沒有與其同房的必要,并申請親子鑒定;羅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反,又配合張某進行親子鑒定。根據《最高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推定張某與小芳間不存在親子關系;由于小芳與張某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張某沒有撫養小芳的義務,小芳應由羅某撫養,撫養費由羅某自行承擔。
根據社會的基本倫理觀念及《中華人民國婚姻法》婚姻關系穩定的基本原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與父母的親子關系應有充足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否則該子女應依法推定為該對夫妻的親生子女即與該對夫妻均存在血緣關系。
由于親子關系的特殊性與隱秘性,當事人一方對親子關系存疑向法院申請親子鑒定,應當先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支持該存疑,否則法院應依法駁回當事人一方的親子鑒定申請。同時,若另一方當事人有反駁該存疑,法院也應依法駁回當事人一方的親子鑒定申請。
根據《最高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又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又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根據生活常理,父母對于不具有親子關系的子女,且明確表示不愿意撫養的,不具有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