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洋工程建設項目5年未開工需重新審核
河北新聞網訊(記者段麗茜)近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程序規定》印發,對相關申批流程及時限進行明確,以規范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行為,提出對5年未開工建設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在開工前向原批準該工程環評文件的海洋批準機關重新審核。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單位須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環評文件報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辦理,形成公眾參與說明材料,與環評文件一并報送。鼓勵網上遠程申報。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受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等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建設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提供海洋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監測資料的單位不具備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調查、監測數據資質的,不予受理。
受理環評文件后,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河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評估中心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和技術評估意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具有環境可行性給出明確結論,并對評估意見負責。技術評估不得向管理相對人收取服務費用。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紅線的要求,項目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環評文件中應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如在工程選址、性質、規模、布局,工程生產工藝、建設方案,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方面發生改變,且可能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變更內容實施前,重新編制、報批環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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