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汽飾第3大股東聯新投資違規減持 吃證監局警示函
北京8月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4號)顯示,經查,發現上海聯新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聯新投資”)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聯新投資于2018年8月14日、8月30日通過集中競價賣出常熟市汽車飾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汽飾”,603035.SH)55.31萬股。聯新投資作為常熟汽飾5%以上的股東,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二、聯新投資在常熟汽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承諾,減持常熟汽飾股份時,應提前5個交易日將減持意向和擬減持數量等信息書面通知常熟汽飾,由常熟汽飾及時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后方可減持常熟汽飾股份。聯新投資上述減持行為未按承諾要求提前通知常熟汽飾予以公告,已違背聯新投資在常熟汽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的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聯新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聯新投資應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同時,要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學習,進一步提高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規范意識。
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3月31日,聯新投資持有常熟汽飾1305.78萬股,持股比例為4.66%,為第三大股東。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對承諾相關方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準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上海聯新投資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聯新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你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8月30日通過集中競價賣出常熟市汽車飾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汽飾”)55.31萬股。你公司作為常熟汽飾5%以上的股東,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在常熟汽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承諾,減持常熟汽飾股份時,應提前5個交易日將減持意向和擬減持數量等信息書面通知常熟汽飾,由常熟汽飾及時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后方可減持常熟汽飾股份。你公司上述減持行為未按承諾要求提前通知常熟汽飾予以公告,已違背你公司在常熟汽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的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同時,要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學習,進一步提高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規范意識。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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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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