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練瑜伽手臂被掰斷 健身房被判擔全責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劉浩)上海市消費者孫女士在健身房練習瑜伽的過程中,由于教練的操作不當,導致孫女士左上臂受傷骨折,孫女士將健身房訴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健身房應對孫女士所受損害的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7年12月,孫女士與金山某健身房簽訂了《會員入會協議書》,繳納了3380元會費,課程內容包括健身、操課、單車等,有效期至2020年中旬。
2018年8月28日,孫女士照例前往健身房在教練的指導下練習瑜伽。意外突至,教練在為她做肩部拉伸時,用力不當致孫女士左上臂受傷骨折。同年12月13日,司法鑒定結果顯示,孫女士左側肱骨下端骨折,左肘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健身房僅墊付了5萬元手術費。原本為塑形練個瑜伽,結果卻變成了骨折傷殘,孫女士非常氣憤,將健身房訴至法院。
孫女士訴稱,因健身房教練的行為致使自己左上臂受傷,健身房應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3萬余元。
健身房對孫女士在練瑜伽時不慎受傷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自己雇傭的兼職教練具備專業瑜伽教練資質,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孫女士作為成年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因此,對于骨折的各項損失孫女士自己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自然人的健康權、身體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健身房作為健身服務提供機構,其聘請的教練應在了解會員身體基礎狀況、運動水平的基礎上,根據訓練情況適度進行強度和動作的指導、調整,以確保會員訓練的有效性與安全性。本案中,健身房教練在理療瑜伽課中為孫女士做肩部拉伸時,用力不當導致其受傷,該事故對于孫女士而言難以預見,也超出了合理注意的范圍。因此,對健身房認為孫女士存在注意義務,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健身房應對孫女士所受損害的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孫女士的實際情況,作出一審判決,健身房扣除已經墊付的5萬元,還應賠償孫女士各項損失合計2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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