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国精品在线观看-岛国精品在线-岛国大片在线免费观看-岛国大片在线观看完整版-日本老师xxxx88免费视频-日本久久综合网

您的位置首頁  母嬰護理

母嬰護理師流程母嬰護理員感想1x母嬰證書占比

  【來源】北寶法學期刊庫《浙江學刊》2020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學要目)

母嬰護理師流程母嬰護理員感想1x母嬰證書占比

  【來源】北寶法學期刊庫《浙江學刊》2020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學要目)。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嬰幼兒照護政策的法治化需要處理國家介入家庭嬰幼兒照護領域的正當性和程度問題。作為法律原則的輔助性原則可為國家和家庭權屬的分配提供動態的分析框架。家庭內部不同主體、多層次的權利需求構成了輔助性原則內涵的規范基礎,進而國家的輔助性義務界限可具體化為以嬰幼兒最大利益為干預邊界和以嬰幼兒權益優先為促進方向。

  輔助性原則源自于德國法,是在公私分野的社會結構下不同層次社會單元間的權限分配原則,分配的基本要義是“下級主體的自我責任”和“上級主體的輔助義務”。從我國現有法學研究成果來看,在經濟政策發展中,輔助性原則被用來厘清國家與市場的關系,解釋新興領域中國家責任形態。在民生保障領域,輔助性原則為國家責任劃定界限,提供面向事后的救助,以個體不能負責為限。伴隨民眾生活需求的擴大,國家權力不斷擴張,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邊界愈發模糊復雜。救助性質的國家輔助義務已無法適應現代國家權力的作用形態,其中嬰幼兒照護領域就是例證母嬰護理師流程。

  通常來說,家庭屬于個人生活的私領域,國家不應介入。2019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家庭對嬰幼兒照護負主體責任,國家、社會、市場等其他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的主體則承擔補充責任。由此,國家無形地介入了原本由家庭負責的嬰幼兒照護領域。國家不僅是嬰幼兒照護的提供者,更是嬰幼兒照護政策的制定者和推進者,引導社會、市場等主體有序協作,支持和促進家庭實現良好的嬰幼兒照護,包括政策設計、政策執行監督、政策責任落實等多個環節。

  嬰幼兒照護中國家和家庭的任務和關系并非一成不變,受到經濟發展母嬰護理員感想、文化等因素影響。建立嬰幼兒照護政策法規體系,需要調和政策靈活性和法律穩定性,明確國家和家庭之間的界限。輔助性原則因其內涵開放性,可為嬰幼兒照護中家庭和國家作用的流變提供充足的空間。本文嘗試將嬰幼兒照護領域與輔助性原則進行“嫁接”,豐富輔助性原則的內涵以適應嬰幼兒照護領域的特殊性,進而在此框架下來思考國家介入嬰幼兒照護的規范正當性以及進入嬰幼兒照護的界限,為嬰幼兒照護政策法治化提供理論基礎。

  輔助性原則進入嬰幼兒照護領域,需厘清三個前提:嬰幼兒照護領域符合輔助性原則的適用情形、嬰幼兒照護領域需要引入輔助性原則以及輔助性原則與嬰幼兒照護政策的適應性。

  根據輔助性原則的特性,輔助性原則的適用需要滿足兩個方面條件:一則社會單元實質上不是單一的,即不同的社會單元具有各異的結構和功能;二則對于同一任務事項,至少兩個以上的社會單元都具有完成任務的可能性。回顧嬰幼兒照護政策變遷,適用輔助性原則的土壤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

  1949年至20世紀80年代的家國同質時期。嬰幼兒照護主要依托于單位工會或生產組織提供,城鎮單位嬰幼兒照護實際上是由政府買單,具有明顯的福利特質。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明確了符合條件單位開辦托兒所的義務,為四周歲以內的兒童提供照護服務。人民公社時期,國家照護嬰幼兒的責任進一步擴大。國家通過公社幾乎替代了家庭照護嬰幼兒的責任,覆蓋了城市和農村,父母可以選擇將嬰幼兒交由公社全權照料。

  1988年《關于加強幼兒教育工作的意見》發布為起點到2016年全面兩孩政策為止的國家隱退時期。國家不再承擔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責任?!蛾P于加強幼兒教育工作的意見》提出:“養育子女是兒童家長依照法律規定應盡的社會義務,幼兒教育不屬義務教育。”隨后近20年國家僅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開辦幼兒園,以滿足3-6歲兒童學前教育。

  十九大以來至今的家國異質合作時期。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幼有所育”目標母嬰護理員感想,嬰幼兒照護政策上升為國家戰略目標,納入到公共服務體系?!吨笇б庖姟访鞔_多種措施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社會、市場、家庭都成為了潛在的服務提供者。受到有限社會資源的約束,國家需協調和運用其他主體達成嬰幼兒服務目標成為政策實施重點。

  從嬰幼兒照護政策的發展歷程觀之,嬰幼兒照護服務提供主體從單一走向多元,國家也歷經提供者、旁觀者到參與者的角色轉變。嬰幼兒照護政策中的多主體參與和主體間多元的任務構成了輔助性原則適用的土壤。

  為了形成穩定的嬰幼兒照護體系,《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嬰幼兒照護實現政策法治化。國際上亦有嬰幼兒照護政策法治化經驗,比如英國的《兒童照》(Childcare Act)明確國家嬰幼兒照護責任,要求地方政府提升五歲以下兒童的福祉,并明確相關的配套制度。我國嬰幼兒照護政策則呈現高度不確定性,國家作用時隱時現。嬰幼兒照護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通過政策手段調整嬰幼兒照護更為靈活,但面臨諸多非難,比如對《兒童權利公約》落實保障不到位、政策性變動會降低家庭對制度穩定性的期待等。進而,中國嬰幼兒照護政策不能僅通過零星的政策項目予以推動,更需要全局性地對嬰幼兒權益保障的立法。

  面對嬰幼兒照治穩定性和政策靈活性沖突,輔助性原則或可作為潤滑器。在責任分擔上,輔助性原則確保明確國家承擔嬰幼兒照護的責任。通過輔助性原則明確國家承擔照護的輔助性責任,避免因政策易動造成國家責任的脫離;在任務實現程度上,輔助性原則提供由弱到強的任務光譜。輔助性原則追求的是任務實現,而不是保障任務執行的完美性和有效性。輔助性原則通過原則性立法,作出政策性宣示,提供確保最低程度的嬰幼兒照護實現的制度目標;在任務實現手段上,輔助性原則通過“自我負責—輔助義務”的框架,基于自我實現能力的高低,提供漸進性、力度不同的手段。比如,嬰幼兒照護領域中,對先天殘疾嬰幼兒的干預力度明顯應高于健康幼兒;在改革的容許性上,輔助性原則延展嬰幼兒照護政策未來發展的可能性。“輔助義務”中的輔助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有利于國家根據客觀情況變化,在能力所及范圍內縮減或擴大義務范圍。

  基于上文所述,輔助性原則可以也應當適用于嬰幼兒照護領域。進一步需要回答的是,輔助性原則在嬰幼兒照護領域的貼合性如何,“自我負責—輔助義務”的內涵又為何?

  根據輔助性原則一般理解,嬰幼兒照護屬于輔助性原則關注的積極面向,即在社會福利國下,個體應通過勞動權等自由權行使來滿足自身需求,國家在必要情況下才能為個體提供基本的生存照顧。學界普遍接受了這一論斷,然而面對輔助性原則適用的現實難題,其內涵需在下列維度被重新理解:

  其一,輔助性原則的結構基礎不應被簡化為國家和個體的對立,應融入家庭的視角。即使有學者將輔助性原則放置在社會和市場的結構下觀察,但其基本價值基礎仍是個體權利和國家權力的博弈。而家庭在某種程度上承載了國家和個體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的功能。

  其二,輔助性原則缺少對國家權力形態變化的關切,國家作用手段不應局限于單方行為。當代復雜的環境下,國家必須提供差異性的應對對策,運用公私主體間的協作,實現合作國家的任務。輔助性原則缺乏對合作國家發展的回應,僅關注不同社會單元間的單向行動,而沒有將交互行動納入觀察視野。在嬰幼兒照護領域,國家不止承擔物質、服務的提供,還需與家庭、市場等主體合作為嬰幼兒提供更安全、更高質量的照護。

  其三,國家任務的完成不僅面向單個主體,亦要協調多個社會單元間的利益。輔助性原則的運作結構是“點對點”,忘卻了國家對單一主體的作用會影響到其他主體,比如國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嬰幼兒照護,勢必會影響到市場行業的發展、就業崗位的多少等。

  其四,實現輔助義務的手段應面向風險防御,而不單是事后補救。輔助性理論認為只有在個人責任、社會集體責任已窮盡的前提下,才產生國家給付幫助的責任。實際上,由于社會單元的互相滲透,為了避免下級單元失能“拖累”國家,國家會采取預防性的促進手段,最典型的是現代家庭政策中強化國家對家庭賦能。

  簡而言之,德國法上輔助性原則的“自我負責—輔助義務”是以自我不能負責為限,國家直接提供救助。在嬰幼兒照護中,輔助性原則需國家引導多主體參與,預防和救助家庭失能,進而保障嬰幼兒權益。由此,嬰幼兒照護政策與作為法律原則的輔助性原則實現了較好的貼合。

  輔助性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其落腳點在于實現主體間的權責配置。在嬰幼兒照護領域,輔助性原則固然給國家介入家庭提供了正當性,但家庭不是單一的個體,而是由嬰幼兒及其照顧者組成的。在既有資源恒定的前提下,國家建立嬰幼兒照護體系不單單涉及嬰幼兒權益的保護,也影響著家庭成員的利益。家庭內部成員利益的協調和保障是輔助性原則的價值指向,其并非由政策創設,而早已根植于既有規范中。甚至可以說嬰幼兒照護政策是對相關規范的落實,這也構成了輔助性原則的實證法基礎。

  目前,3歲以下嬰幼兒尚未成為獨立的法律術語。3歲以下嬰幼兒權益的討論涵蓋在兒童權利范疇中。我國《憲法》第49條和《未成年人保》構筑了嬰幼兒權益保護的基石,尤其是《未成年人?!返?條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給嬰幼兒照護體系的發展提供規范基礎。相比于其他年齡段,嬰幼兒時期的權益保護有其特殊性。嬰幼兒表達能力有限、心智發展不成熟,無法參與到涉及自身權益事項。采取居家照護的嬰幼兒,難以與外界接觸1x母嬰證書占比,父母侵害其權益的行為通常不易被發現,國家需透過家庭,關注嬰幼兒權益保護。基于現有規范,嬰幼兒發展的不同需求附著在相應的權益之上。受制于國家能力,嬰幼兒的權益不是都能實現的,具有一定的優先等級,進而國家對其采取相應的保護力度,具體體現為:

  首先,嬰幼兒的生存權應得到嚴格保障。生存權在政策目標中的映射為保障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嬰幼兒的生存率。家庭是嬰幼兒生存權的首要保障主體,國家在家庭難以保障生存時介入。國家不僅要確保嬰幼兒獲取充足的營養,還包括需要營造安全的生存環境,比如兒童免受、建立嬰幼兒友好型社會,防止外部傷害風險等。其次,嬰幼兒的受教育權應得到充分保障。受教育權保障既包括早期嬰幼兒的行為習得,也包括托育機構提供的知識教育。其中,托育機構服務的可獲得性直接關系到嬰幼兒能否在托育機構獲取規范、系統的教育。托育機構的發展和規模則仰賴于國家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最后,嬰幼兒的發展權應受到重視。這一權利受到《兒童權利公約》的確認,將兒童權利與發展相關聯,甚至可以將兒童權利視為兒童發展的權利。發展權的保障對于國家介入提出更高的要求,不是以家庭不能負責嬰幼兒照護為界限,而需要國家調動資源來確保機會平等。

  綜上,基于嬰幼兒權利的不同層次,國家介入家庭嬰幼兒照護的目標和程度均不相同1x母嬰證書占比,這亦體現了輔助性原則的豐富內涵。國家對于嬰幼兒照護不限于救濟,而應在整體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提供力所能及的保護。

  在家庭嬰幼兒照護中,作為嬰幼兒主要照顧者的母親和(外)祖父母,需要花費時間和金錢來保障嬰幼兒權益實現。照顧者權益的保障會影響到家庭照護的質量,關乎嬰幼兒權益的實現,國家介入家庭嬰幼兒照護時需要考慮這些因素。

  婦女作為嬰幼兒照護的主要提供者,也會因嬰幼兒照護面臨社會地位貶低的風險,影響其合法權益。我國《憲法》第49條明確對于母親的國家保護。但是母親受國家保護的內涵不明,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保護養育嬰幼兒的母親。通常婦女都是在孩子的嬰幼兒時期退出勞動力市場,并且也很難再融入社會。用工單位存在著隱性的性別歧視。比如,鼓勵甚至強制有女性雇員的公司提供照護設施,公司考慮到運營成本,就可能會不招收女性員工逃避相應責任。

  受現代家庭結構和生活環境所限,(外)祖父母通常也是嬰幼兒主要照顧者。在照顧嬰幼兒過程中,老年人的權益亦會受到影響?!稇椃ā返?5條及《老年益保障法》第4條共同構成了老年益保障的規范基礎,不僅包括生存權,亦涵蓋更高層次的發展權,后者的目標則體現為國家需創造更適宜、符合老年人需求的生活環境,確保老有所為、老有所樂。我國主要的養老方式是居家養老,這意味著現代家庭同步承擔著贍養老人和撫育嬰幼兒的任務,家庭成員在不同生命階段可利用的資源逐步減少。全面兩孩政策進一步加劇了代際間的權利沖突,產生代際剝削,無法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罹患心理疾病,難以維系和諧的家庭。

  國家介入嬰幼兒照護釋放了老年人照護嬰幼兒的壓力,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益,亦能夠讓女性回歸勞動力市場,使其通過自身努力防范未來的風險母嬰護理員感想,擺脫對男性和家庭的依賴。但是國家介入嬰幼兒照護也遭致些許批評。有人認為國家加大對嬰幼兒照護投入,勢必會降低國家對老年人的投入。女性主義者則認為嬰幼兒照護政策取向會導致女性生命歷程的男性化,實質上加劇了男女之間的不平等。這些認知是片面短視的。大多數老年人可通過自我勞動和購買保險,有力減輕國家養老投入的負擔。對嬰幼兒的投資促使其成長,未來獲得更高收入,創造更多的公共成品供老年人使用,對老年人保護產生積極作用。對于婦女而言,國家通過社會力量提供嬰幼兒照護設施,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并可向有需求的母親傾斜,保障婦女就業權利。

  基于上述的法規范分析,可發現輔助性原則是以調和嬰幼兒、老年人、婦女等家庭成員權益沖突為價值依托,為國家介入家庭嬰幼兒照護提供正當性。而不同層次權益的保護需求又為國家輔助義務拓展到風險防范提供了規范支撐。由此,輔助性原則不是一種理論假想,而扎根在規范秩序之間。

  在嬰幼兒照護領域,輔助性原則明確了國家介入家庭的正當性,亦為國家與家庭劃定了主次責任關系母嬰護理師流程。國家在何種程度上介入家庭嬰幼兒照護,還需要在輔助性原則的“自我負責—輔助義務”的框架下進一步闡明。

  作為一個開放的原則,輔助性原則還需借助具體標準和規則來界定國家輔助義務的邊界?;谏衔姆治?,國家應從嬰幼兒權益保障和嬰幼兒照護的需求兩個維度介入家庭嬰幼兒照護,但國家怎么介入不無疑問。前者需考慮國家介入和家庭內部秩序的關系,后者則涉及國家對企業、市場等多元主體利益調整。對于國家介入家庭內部秩序的程度母嬰護理師流程,有學者提出家庭自治視角,強調國家的最小干預,家長在兒童養育上有主導權。但亦有學者主張兒童因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限制,無法與其照顧者達成可信賴的契約式安排,為此國家應通過法律與社會準則規范兒童的生產與教養。關于國家提供嬰幼兒照護外部環境中的投入程度也有不同的聲音。有學者認為傳統嬰幼兒照護就應當由家庭提供,國家不是福利提供主體。另有學者認為國家提供嬰幼兒照護不是一種福利,而是一種面向未來的投資,能預防未來的健康和社會問題。

  隨著兒童問題逐步成為核心議題,上述爭論的價值天平都擺向了兒童保護?!吨袊鴥和l展綱要(2011-2020年)》提出的兒童優先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兩項基本原則構成了爭論的答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關切的是處理兒童相關的具體事務,要求從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出發,保障兒童利益最大化。兒童優先原則涉及的是一般性事務,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配置公共資源等方面優先考慮兒童利益和需求。

  回歸到嬰幼兒照護領域,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兒童優先原則要立足于嬰幼兒的特性,保障和實現嬰幼兒權益。在干預家庭照護嬰幼兒時,國家肩負判定家庭照護是否符合嬰幼兒最大利益的職責。在支持家庭嬰幼兒照護時,國家需以嬰幼兒權益優先為原則,統籌協調社會資源1x母嬰證書占比,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避免家庭失能。因此,嬰幼兒最大利益和嬰幼兒權益優先構成了國家輔助義務實現的方向。

  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通常認為自己或親屬照料嬰幼兒更安全,也更易建立代際間的親密關系。隨著現代家庭法的價值基礎由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轉變,國家被視為最終監護人。與其他年齡段兒童相比,嬰幼兒缺乏足夠的語言表達和認知能力向外界傳遞信息。由此,國家需通過育兒信息的收集和育兒指導,實現嬰幼兒最大利益。

  國家應建立政府育兒信息監測和育兒風險信息上報的法律機制,及時了解嬰幼兒身心狀況。育兒信息監測是政府通過保健服務等方式,主動觀察嬰幼兒的身心狀況,為父母育兒進行專業判斷。育兒風險信息上報則是指與嬰幼兒利益相關的第三人向政府報告居家育兒的特殊風險。不同國家和地區上報主體和介入時機不盡相同。我國地區采取較為嚴格的育兒風險信息上報制度,立法明確醫事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等群體及時向相關政府部門告知兒童及家庭遭遇家庭、教養、婚姻、醫療、或兒童未獲適當照顧等風險,并對無正當理由不上報者課以行政處罰。

  除了消極地收集育兒信息,政府還應積極地指導家庭育兒,并通過強化指導的過程和責任,提升指導的實效性。首先,需明確地方政府提供育兒指導的義務。我國《指導意見》雖明確育兒屬于地方政府職責,但由于指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政府可選擇性地提供或不提供育兒指導。其次,育兒信息應科學多元,尊重父母或當地的習俗,這亦是《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此外,在指導方式上要符合便民普惠原則。各地不僅可利用互聯網手段讓家長“足不出戶”學習育兒信息,還應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提供免費的育兒課程供家長學習,比如上海浦東新區向所在地父母提供一年6次免費的育兒課程。

  綜上,嬰幼兒最大利益成為國家干預家庭照護的邊界,及時收集育兒信息和提供育兒指導,避免育兒風險對嬰幼兒造成傷害。

  面對嬰幼兒照護中的利益協調,不能只用基本權觀點加以解決。嬰幼兒權益優先是一個可行且明確的行動方向。嬰幼兒權益優先原則要求國家在有限資源分配中,應優先考慮嬰幼兒權益,其他主體的權益次之1x母嬰證書占比。

  在嬰幼兒照護社會化過程中,社會化托育性質可分為公辦非營利性質的托育和市場營利性質的托育。國家應針對不同的托育性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多數家庭而言,他們更關心托育的可及性,即是否有足夠的支付能力。由此,國家應提供適量的公辦非營利性質的托育來滿足不足以負擔營利性質托育機構家庭的需求。雖然家長對于社會托育的需求量大,但地方政府并不重視公辦托育機構的建設,比如2019年,福建省才設立首個公辦托育園,僅面向全市提供100個學位。為了促進供給量,地方政府可利用公共場所、采用購買公共服務等形式,提供非營利性質的托育服務。對于營利性托育機構,國家應強化監管責任,通過標準設定、分類評級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家長詳細提供托育機構的資質和設施、性價比、品牌聲譽等信息,形成有序競爭的營利性托育市場,確保服務質量。經濟實力較強的地方政府還可探索提供托育補貼,來確保營利性質托育機構的入托率,提升嬰幼兒服務的可及性。

  國家改善企業用工環境,滿足嬰幼兒照護需求是雙贏的策略選擇,但企業難以主動考慮家庭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雇主不會為育兒買單,通常會利用降低雇員工資等方式來控制成本。只有大規模的雇主擁有強大的資金和動機建立嬰幼兒照護設施。這類雇主擁有大量的直接的消費群,既可充當生產者又是消費者,直接控制質量、成本、價格和既得利益,滿足了父母的照護和經濟需求,吸引和留住員工。故,國家應對不同規模性質的單位區分對待,鼓勵大型企業履行嬰幼兒照護職責。對于中小型企業,國家可以建立嬰幼兒照護共享平臺,促進資源集中,共擔嬰幼兒照護責任。此外,國家應從嬰幼兒權益優先角度考慮,給予父母更多的就業便利。例如,我國地區將育兒作為留職停薪的法定事由,提供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母嬰護理員感想,讓暫離職場育兒的父母,可獲得為期半年六成投保薪資的給付。這種舉措一方面可以避免女性因生育而失業,又通過補貼促進家庭育兒能力。

  嬰幼兒權益優先不是指僅考慮嬰幼兒權益,國家亦要關照其他受損的相關利益主體,通過合理的補償機制和激勵機制消弭損失,否則長此以往,會對嬰幼兒權益保障起到負面作用。

  總體上,嬰幼兒照護問題仍停留在政策層面。盡管從相關的法律規范可以推導出國家對于嬰幼兒照護的責任,但是具體的責任落實仍不清晰?!吨笇б庖姟穼⑦@一責任交由各地政府,勢必會導致嬰幼兒照護地區差異,進而會影響不同地區的家庭能力。家庭能力的差別又進一步印證了整個社會財富與權力的不平等,進一步加劇社會的不平等。因此,需要在輔助性原則的框架下,由中央政府統籌協調家庭嬰幼兒照護所涉及的各方主體利益,提供一個融合穩定和靈活的法治架構。

  內容提要:我國憲法規范中明確規定家庭受國家保護,然而實踐中家庭、戶、家庭成員之間的邊界卻含混不明。同時,將對家庭的保護視為制度性保障還是權利保障,也素來存有爭議。這些情形都很容易模糊化“家庭”以及“保護”的涵義,也會成為不當干預家庭事務的緣由。因此,分析憲法規范的原初意蘊進而確定國家調整家庭事務的時機、界限以及內容,將有助于實現對家庭真正的保護。

  內容提要:中國憲法文本并不以公私對立為基調,家庭兼具公私兩面屬性。家庭作為生產單位參與公有制經濟建設,家庭承包經營是建設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集體經濟的公共生活。家庭與作為公共生活的生活隔離,公民個人享有權利,公共決策不允許家庭掣肘。憲法善待家庭的倫理理性,當家庭生活的規則無法給予家庭成員安全,弱勢家庭成員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家庭要受到公共生活的規訓。家庭倫理和國家理性互養,這種互養只有在憲法價值的框架內才可能達成。

  內容提要:家庭承擔著不可或缺的社會功能,因此家庭秩序也無可避免會受到公權力的保護與干預。但家庭本身所特有的私密性與倫理性,亦使我們必得深入反思公權力干預家庭秩序的正當性與限度。出于對弱勢家庭與家庭中弱者權益的保護,國家應盡可能提供善的公共品;但在提供保護時國家與法律應推定人們的道德自主性以及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優先權。

  內容提要:嬰幼兒照護政策的法治化需要處理國家介入家庭嬰幼兒照護領域的正當性和程度問題。作為法律原則的輔助性原則可為國家和家庭權屬的分配提供動態的分析框架。家庭內部不同主體、多層次的權利需求構成了輔助性原則內涵的規范基礎,進而國家的輔助性義務界限可具體化為以嬰幼兒最大利益為干預邊界和以嬰幼兒權益優先為促進方向。

  《浙江學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浙江省最早創辦、公開發行的社科類綜合性的學術期刊,主辦單位為浙江省社會科學院。

  《浙江學刊》是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刊物、全國中文核心期刊、CSSCI來源期刊、國家社科基金首批資助期刊。作為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它的辦刊宗旨是:堅持正確的方向,注重學術質量,突出地方特色,發表勇于探索、銳意創新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

  《浙江學刊》所發表文章涉及人文社會科學的主要研究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質量。同時突出浙江地方特色,深入挖掘浙江“文物之邦”的人文資源,及時展示浙江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狀況的最新研究成果。

免責聲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聯網,并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對其真實合法性負責。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權益,請告知,本站將立刻處理。聯系QQ:1640731186
  • 標簽:新生兒家庭護理論文
  • 編輯:劉欣榮
  • 相關文章